第五章 入住和保障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愿进全进”的原则,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政府供养特困对象及时入住;按照“轮候入住”的原则,对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根据申请提交时间优先安排入住。
第十九条 对经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在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政府供养特困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等先后次序轮候,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应按约定时间到公办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公办养老机构与申请人按年度签订服务协议,安排申请人入住,将申请人入住全套资料存档,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住资格:
(一)无特殊事由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对放弃入住资格的申请对象,公办养老机构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供养特困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免予交费,所需供养经费由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财政解决;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其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按月拨付至该机构。其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费。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转经费,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上报床位分类和空余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并对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公办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在床位空余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主管民政部门监督用于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情况下,可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床位资源,接受其他老年人申请入住。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管理权限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违法乱纪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进行评估,其基本情况统一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