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部是学校根据学科群或学科门类特点,整合优质资源、优化学科布局、强化优势学科群和优势专业群而设立的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部设立分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分别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与相关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 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 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 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六) 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培养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 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或党总支)。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集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院长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南昌大学学院党政工作条例》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等重要学术事项,以及学院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南昌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除学院以外的学校下属独立建制的其他二级单位(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七条 教学机构(系、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基层组织由学校按学科、专业而设置,承担具体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层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校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捐赠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符合学校整体事业规划。捐赠款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捐赠物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制度。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严格管理办学经费,坚持勤俭办学,为办学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一)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学校预算;
(三) 学校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学校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五)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自觉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 校友会、理事会、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南昌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履行《南昌大学理事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基金会财产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格物致新、厚德泽人”。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景德镇制蓝色青花瓷盘,圆环中的樟树是江西省省树,茂密的枝干表示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同时也象征南昌大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和“百年树人”的教学风范。徽志标识的“1921”表明南昌大学办学始于1921年。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红底白字的为教师佩戴校徽,白底红字的为学生佩戴校徽。
校徽所用手写体“南昌大学”是1993年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合并时,由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先生书写。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4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讨论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的其他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 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本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本章程修正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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