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商会章程范文
XX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青年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XX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优秀青年经理人和投资人、工商经济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在外投资兴业的泉港籍青年企业家以及优秀创业青年自愿结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简称为:泉港青商会;英文译名为: Quanga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QGYCC。
第三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泉州市XX。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泉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成才,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能,引导青年企业家在全面建设海西绿色石化港口新城的伟大实践中奋勇拼搏、建功立业。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联谊活动,交流理事感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二)创造学习机会,组织培训活动和商贸考察活动,帮助成员拓宽视野,丰富阅历;
(三)维护理事权益,为理事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间搭建平台和桥梁;
(四)发展与国内外青年商会、相关社团组织和台港澳青年社团的关系,扩大商会影响力;
(五)参与公益事业,引导成员承担社会责任,帮助青年创业,建设和谐社会;
(六)做好推优评优工作,挖掘和树立先进典型;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XX委员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七条 本会成员
本会实行理事制,每届任期3年。除团体成员外,可通过适当形式聘请其他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和特邀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青年企业家和青年创业者等优秀青年代表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理事。按照权责分工,理事会成员构成可以分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二)顾问成员。本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和聘任党政领导、专家学者、经济法律界人士担任本会荣誉顾问、顾问。本会顾问分创业顾问、文化顾问和媒体顾问等。
(三)荣誉成员。荣誉成员一般只设荣誉会长。对担任过泉州市级以上青商团体的会长职务以及对本会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界杰出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
(四)名誉成员。名誉成员一般只设名誉会长。本会的卸任会长及对本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界知名人士,可以聘请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五)资深成员。资深成员一般只设资深理事。对部分超龄退会的往届理事,如确实热心青商事业,经本人申请,可聘为资深理事,其以前担任的本会职务不再保留。资深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六)特邀成员。根据实际需要,本会可邀请热心青商事业的个人担任本会特邀成员。特邀成员主要包括: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泉港的'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与本会有业务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泉港籍或在泉港投资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青年知名人士等。经由本会推荐入会的福建省青年商会、泉州市青年商会的泉港籍会员,如果不是本会理事的,可邀请为本会特邀成员。
第八条 成员入会与退会
本会入会有以下方式: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XX委或XX青年联合会推荐;
(二)由基层共青团组织逐级推荐;
(三)由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四)由3名以上的本会理事或1名以上本会副会长签名推荐。
对于中途因为个人原因退会者,可由其个人发表声明,并在理事大会上公布。对于有以下行为者,可由本会作退会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为个人不当行为,破坏本会声誉的;
(三)一年内累积2次以上未参加由秘书处通知的商会重大集体活动的;
(四)没有特殊理由,不参加理事大会的。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秘书处请假,经批准后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九条 成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依照规定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荣誉成员、名誉成员、资深成员以及特邀成员享有与本会理事同等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未经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议。
理事会议一般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共青团XX委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荣誉成员、名誉成员、特邀成员和顾问成员,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名单;
(三)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组织理事大会;
(二) 贯彻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五)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行使理事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一半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用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研究、讨论、部署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三)听取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任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吸收理事;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决定对违纪理事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一般不连任。会长领导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会长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理事管理工作,为理事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理事;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理事交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商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原则上每届一次性交清。
第十九条 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可根据个人意愿捐赠。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作为监督,同时,每半年请审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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