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2)

2020-09-02工作计划

  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随机按照学生学号安排学生座位,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重修学生还应核对其重修单,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督促学生将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开考前3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视情况走动巡视,认真观察学生答题情况,防止学生作弊行为。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八条 主、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并收好作弊物证。主考教师在作弊试卷上注明“考场作弊”字样,并记以0分。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第三十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员、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外,至少还应安排一位负责人,协调督促本院(系)主、监考人员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统一考试时,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院(系)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进行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各类考试考场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每学年度公布评估结果,对考场评估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包括教学安排中可能包含有的所有环节考核,如教学过程中的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

  平时成绩所占课程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课程组根据所属学科、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鼓励院(系)和课程组积极开展课程形成性评价方法改革,探讨并制定平时成绩评分方法和标准。任课教师应有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于结束性考试前将详细平时成绩记录送本院(系)教务科备案。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教师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未做实验而不能参加考试的规定,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扣减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编造数据资料、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成绩单登录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办理。任课教师原则上应于考试后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10日内完成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具有任课教师签名的综合成绩文档报送教师所在院(系)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评阅完毕后,开课院(系)应统一保管试卷备查,保管期限至该专业班自然毕业时间为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行上网查阅课程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卷时,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

  第七章 补考

  第三十八条 课程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补考时间一般为第二周周六至第四周周日。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一次。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者,可参加下年级同一课程的重修和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时旷考则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四十条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到所在院(系)办理补考申请和注册手续。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末,将补考学生名单及课程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以便进行补考考场安排。未进行补考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考试。

  第四十一条 补考综合成绩中的平时成绩,采用上一学期该生已经被记录的平时成绩(不包含缺交作业和实验的成绩记录)。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合格等级(60分)记入成绩单。

  第八章 重修

  第四十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且不满足补考条件,或参加补考仍未获得学分,以及未参加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课程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的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培养计划要求之外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四条 学生需重修某课程时,应通过上网查阅课表、到所在院(系)教务科注册办理重修手续,方可随其他年级学生课堂重修该课程。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注册重修学生的名单按课程归类,并按照重修学生选择的学习时间,划定重修课堂,交开课院(系)教务科或课程组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重修课程学习要求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重修课程成绩由重修时的平时成绩(由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和重修考试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其比例仍按照本课程常规教学要求执行。注册重修后,学生应及时到上述划定的课堂报到,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并参加该课堂安排相应考场的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的课堂,但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

  第四十六条 课程考试时,主考教师根据正常考试名单和重修注册名单上的人数准备试卷,学生凭重修单及学生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七条 若遇教学计划变更致使学生应重修的课程变化、需更改重修课程科目时,学生所在院(系)应提前将需更改重修考试课程前后科目及相应学分的书面报告,经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开具考试证明,同时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更改后课程重修注册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四十八条 学生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考试冲突而未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按缓考情况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重修学生的课程考试成绩由编入所在课堂的任课(主考)教师负责上网录入。  第九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民考汉学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课程重修事宜,原则上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其他环节(如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参照上述原则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考场违纪以及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细则、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按《华中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细则公布前的相关条例或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在册普通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其它类别学生考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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