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标本、提取镜湖湖底沉积物,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种类、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景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内统一设置风景名胜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九条 湖光岩景区内楞严寺、白衣庵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湖光岩景区内涉及文物保护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的环境容量核定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适时对外公布游客接待情况,避免超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二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监督其依法经营。
第三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电话、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
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破坏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景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湖光岩景区是湖光岩风景名胜区(国家级)的主要景区之一,是中国雷琼世界地质公园、广东湛江湖光岩国家地质公园的重点区域,其范围东至Y014乡道与海大路交叉口,西至X668县道与Y014乡道拱桥交叉口,南至X668县道与Y014乡道岭替交叉口,北至Y014乡道与湛江南亚热带植物园园内道路金鹿园交叉口。具体范围以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中的湖光岩景区坐标确定。
(二)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是指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中的建设控制区。
(三)镜湖,是指湖光岩景区内的低平火山口湖,地质学上称为玛珥湖。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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