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1日实施

2020-09-02工作计划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1日实施

  新颁布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详细情况吧。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 网上卖食品也要取得许可

  2016年12月1日起,《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这些行为都会被规范。其中针对老百姓所关心的保健品售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小摊贩的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保健品销售不再“任性”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但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现象也屡禁不止,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对此,《条例》明确,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对于虚假、夸大的宣传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于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违法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三小”管理更细致

  “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方便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在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还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切实地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此外,《条例》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网上卖食品也要取得许可

  网上购买食品、网上订餐送餐已经成为现代人普遍的消费方式,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也时常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

  据此,《条例》相应设定了准入门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显着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以下是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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