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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