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2)

2020-09-05工作计划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教学部)年度工作计划。

  (二)发展学科,开展专业建设,支持学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设师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四)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五)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国内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学院(教学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设置学院(教学部)内部机构。

  (七)负责学院(教学部)教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教学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教学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十)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教学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事务。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实行院长(主任)领导、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教学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或表决决定。

  第四十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教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教学部)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师选聘晋升及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学院(教学部)党委(直属党总支)的领导下,参与学院(教学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教学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享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校学习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和发展机会。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评优评奖等事项,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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