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2)

2020-12-31工作计划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审

  1.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期限内,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3)县住保办对已经初审公示后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予以校验,材料不齐的要求补正;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有特殊疾病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

  ⑦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⑧县民政部门和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三证”之一;

  ⑨属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孤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1)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⑥申请人学历证明;

  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自主创业的应提供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

  (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确需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单位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时间规定要求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证明;

  ⑧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新居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核查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新居民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中新居民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情况的核查工作。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后,在县内媒体和申请家庭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住房及收入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的),经县住建局批准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并提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书面形式告知,并退回《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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