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3)

2020-12-31工作计划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二)实物配租房源为苎麻墩保障性住房120套。

  (三)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户依申请采用实物配租形式予以应保尽保。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的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用轮候制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轮候期间按相应标准发给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对象可自愿选择放弃实物配租申请货币租金补贴。

  (四)当本年度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数超过配租指标时,低保户家庭、非低保户特情家庭通过抽签优先保障。如有剩余房源指标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非低保申请家庭中通过抽签确定配租对象。

  (五)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保障对象实行租金补贴,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针对不同的保障人群实行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低保、非低保特情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90%予以补贴;其他非低保家庭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予以补贴(2015年12月前,已享受实物配租合同未到期的保障对象按原合同执行)。租金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符合应保尽保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按减免后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先由承租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保障部门再根据相应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差额部分无法实施实物配租的,实行租金补贴。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其租金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超过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分类,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人的对应40平方米户型、二人对应50平方米户型、三人及以上对应60平方米户型。

  六、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自行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市场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向其发放租金补贴。

  一、保障对象承租的市场房源的基本要求:

  1.安吉县辖区范围内

  2.具有合法产权的普通住宅,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对象分类确定:

  1.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2.非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

  3.人均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80%(含)以下的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4.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货币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按家庭计算,一人家庭为40平方米;二人家庭为5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

  租金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县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以补贴。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金额。

四、租金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

  租金补贴发放实行不租不补的原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对象,进行日常巡查和季度抽查。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对象,按不同类别的补贴标准,经县财政核拨后,按季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金补贴;

  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保障对象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保障对象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

  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委托物业企业专业管理的,发生的费用由财政在租金收入中全额列支。

  申请人按抽签产生的房号与经租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应按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住保办批准同意,可以暂缓缴纳。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进行复审。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安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复审表》,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县住保办,县住保办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保障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住保办报告。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单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

  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租金补贴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向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道、相关部门及社会通报,并记入保障对象不良征信记录,对保障对象的违规信息在相关媒体曝光:

  (一)保障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租金补贴的;

  (二)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承租住房的;

  (三)保障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保障对象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补缴租金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行为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及验收

  (1)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保障对象应在10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验房。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者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保障对象承担。

  (2)保障对象在腾空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保障对象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物品,视为遗弃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3)保障对象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凭结算凭证办理退房手续。

  (4)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已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按程序及时腾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若不腾空退还房屋的,住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物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进行清点,并可通过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应退出承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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