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支持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支持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支持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支持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不支持
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支持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支持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不支持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不支持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支持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不支持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5年7月6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不支持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不支持
厦门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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