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2021-02-09工作计划

《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新颁布的《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显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6日经长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2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春市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公安部规章基本构成了全面规范长春市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标志着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

  目前,长春市共有道路交通协管员981名,与交通警察的比例基本上是1﹕1,他们已经成为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更好地发挥其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条例明确了道路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即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摄录等方式协助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进一步规定了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行条件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基础,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关键。为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大型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道路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了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和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实现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一体化。进一步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原则,规定了对私设地桩、地锁,使用铁链、锥筒圈占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商业宣传、贩卖物品,以及擅自收取停车费用等情形的处理条款。

  明令禁止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

  针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规范了行车秩序,对左转弯待转、车让行人、公交车和出租车规范行车等作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停车秩序,要求机动车车辆入位按指示方向停车,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明确非机动车集中有序停放。

  进一步规范了行人通行秩序,明令禁止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严禁闯红灯、在道路上乞讨、散发广告、兜售物品、使用滑板、轮滑等行为。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快拆快处

  城市道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为等待交警、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往往会造成道路塞车、交通瘫痪或引发二次事故。

  因此,条例规定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等方式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黄标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一项主要因素,其中“黄标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更为明显。从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校园周边上下学期间接送孩子的车辆较多,容易造成道路交通拥堵,应当加以科学引导和规范,做到既方便接送孩子,又不影响交通通行。

  条例充分考虑了接送孩子上下学停车这一刚性需求,做出了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即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路口净空”保障的规定

  道路交通拥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绿灯时遇前方路口交通拥堵,仍然继续进入路口,造成垂直方向车辆无法通行,对交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因此,条例对“路口净空”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已进入路口的应当立即驶出。

  禁止“替代扣分”、“买分卖分”

  对于一般交通违章的处理,扣分比罚款更有威慑力。现在“替代扣分”、“买分卖分”现象较为普通,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蚀了最为基本的社会公义和执法公信力。因此,条例明确了“替代扣分”、“买分卖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规定了禁止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的行为。

  使用手持电话开车被罚200元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即“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广告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以及第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中第四项:“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等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包括“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不得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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