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2)

2021-06-13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

  公共科目笔试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科,主要范围包括时政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

  专业知识笔试由事业单位主管局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全程监督。考试范围由各事业单位在报名时通知考生。阅卷工作必须封闭进行。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的要求制定命题方案。专业科目考试试题或从合法题库中抽取,或组织专家命题,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命题。

  第二十一条 凡专业考试组织专家命题者,命题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直至该学科考试开考半小时后方能解除封闭。命题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亦可邀请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从大于实际命题人员数4—6倍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考试试题应按密件要求封存、保管。试题交接须填写试题交接单并有三人以上(即交卷人、接卷人、监督人)签字。试题拆封须经考生检查并随机请两名考生签署“试卷密封完好”及考生姓名后当众拆开。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或结构化面试加实际操作、试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的实施方案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拟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具体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事业单位招聘面试评委库,今后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按要求抽取。面试评委一般由5—7人组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5人,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每个职位所需评委人数2—3倍的人选中随机抽取1—2人。对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面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评委人数可调整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六条 面试对象按公共科目成绩占30%,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占30%的比例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确定。如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但不超过1:5的比例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的人员;如报名人数达到或超过1:5的比例的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所需专业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按批准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最后有多名相同分数者,则一并进入面试。如招聘岗位仅一名考生参加面试的,则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该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面试。如面试人员与招聘职数为1:1的比例,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按公共科目占30%,专业科目笔试占30%,面试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相同者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排名,专业知识笔试成绩还相同者,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排名。所有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二十八条 参考人员必须参加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面试(操作或面试)所有考试环节方能合成成绩,凡缺考任何一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处理,并不能进入下一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参考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排名有异议者,应在考试成绩公布3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查分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分并答复申请人。  体检与考核

  第三十条 体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参照公务员体检有关标准组织实施。体检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天内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递补不超过两次,递补不成功者,自然核减招聘计划数。

  第三十三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主要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反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聘 用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办理进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工作调动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考核和聘用。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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