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规违纪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违纪受过纪律处分再次故意违规违纪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八)违规违纪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违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批评的。
第七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违纪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规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违纪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反映报告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七十三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相关处室密切协作。
(二)程序规范、公正客观。
(三)维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
第七十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以下具体程序实施:
(一)发现问题。通过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明查暗访、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特别是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二)核实认定。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经批报后由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组织程序办理;给予违规违纪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自做出决定之日起须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和所在处室(分中心、管理部)。调查核实材料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考。处理决定要存入被处理人的人事档案。
(四)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聘用人员除外)。
第七十五条 上级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有明确处理程序的,按明确的处理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但工作人员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或市级以上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中心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 凡与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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