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观澜中学章程(2)

2021-06-13工作计划

  第三章 依法治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和重大人事安排等进行研究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班子成员选拔、评优评先、奖励处罚、廉政建设、招生毕业、财务收支、教职工权益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定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其他等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关决议;

  (二)审定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参与评议和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抓好团队自身建设,认真完成上级团、队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教育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引导作用。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打造具有“乐于奉献、勤于学习、敏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精神的教师团队;建设富有“优质、快捷、高效、服务师生”理念的职工队伍;构建和谐向上、争创一流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工资、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教龄津贴、基层工作补贴等组成,同时结合常规考核、课时津贴、岗位补贴、学术津贴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构成。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深圳市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名师进行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工作评价体系及公开管理运行机制。健全教师工作档案,全面记录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评优、晋级及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深圳市中小学师德档案制度》,将教师遵守公共道德、社会诚信、文明规范的情况纳入师德档案内容,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增强归属感,培育家园意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以德育为先导,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全员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成效。

  (一)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二)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性德育,切实提升学生的品德、身心、学习、创新、国际、审美、信息、生活等八大素养。

  (三)教育学生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低碳环保,使其成为具有良好行为习惯、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现代公民。

  第四十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德育校本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分级达成育人目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学生,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每年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与会学生代表,按照规程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通过竞聘产生学生会各部门干部,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对学校相关事项提出的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组织全校师生举行升旗仪式。

  第四十六条 班主任及全体教职员工应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改进教育方式。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充分整合学校、家庭与社区的德育资源,拓展德育途径,提高德育成效。

  (一)学校主动与家庭、社区联系沟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水平,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二)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教育合力,完成德育任务。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定期举行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安全行为意识,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项安全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卫生健康要求,为学生建立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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