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2021-06-13工作计划

决定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省人民的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资源优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开具引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收费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许可制度。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各类学校(专业)办学成本、发展建设基金和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办法,统一发文,规范监管。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物价局商县教育局核定。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中途变相收费。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人民的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县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四)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县区人民的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从 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按照省级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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