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爱国卫生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要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计局)
(二)健全运行机制。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每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要保持爱卫会办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成员单位要履职尽责、加强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整体合力。(责任单位: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三)加大保障力度。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11号)、《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XX〕17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团政办发〔20XX〕73号)有关规定,继续安排“健康湖北”全民行动工作经费和卫生创建奖励经费,用于健康促进支持性环境建设和成功创建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地区的奖励。要将创建卫生城镇、“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各乡镇政府)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形成良性运行的爱国卫生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县爱卫办要加大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县爱卫会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本系统的考核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卫计局、各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