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其他财物,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_________
②_________
③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