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5)

2021-03-18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篇6

  甲方(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被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有雇佣母婴护理(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定事项:

  1、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共计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3、服务内容:

  1、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纾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尽快恢复健康。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为婴儿洗澡、抚触,增加与宝宝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c、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d、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产妇及婴儿的衣物清洗及产妇月子间的卫生。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正规月嫂证书以及身份证。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务。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数折算工资给乙方

  1、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数折算工资给乙方。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常住地址: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雇佣合同 篇7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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