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 篇3
甲 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第三条 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工作量为每周5个工作日。甲方安排乙方执行课时及坐班工作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及坐班时间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第六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正式聘用期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奖金组成,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及奖金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临近放假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计算。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工资全额发放。寒暑假乙方不享受工资。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寒暑假的生活补助。寒暑假的生活补助金 元/月。合同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签合同的,甲方不支付该寒暑假的生活补助。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第九条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条 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第十一条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甲方拥有续约与否的决定权。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第十五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甲方因办学模式、形式、结构、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经考核乙方不适合相应的工作岗位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书面通知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日提出。否则扣除其所有未发款项,同时因此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若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需赔偿乙方双倍工资作为补偿。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须赔偿甲方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立劳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月。
二、岗位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担任工作。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乙方应服从变更。
3、乙方应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职业技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设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甲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若有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资分配形式,按甲方规定执行。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乙方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按不同情况给予乙方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解聘。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订
1、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已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续订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续订后的聘用合同应及时到签证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甲方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在甲方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2、3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期内,甲方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
(2)乙方系甲方出资聘用或培训,且同甲方另订有协议,不符合协议有关规定的;
(3)乙方在甲方担任重点工作任务而未完结或乙方系签有其他未了结的合同的技术、经营骨干。
7、除本条第5款外,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按照乙方在合同中断期间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进行赔偿。
2、乙方违约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进行赔偿,并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培训费的计算:按乙方培训后的服务期五年内计算每年递减20%,服务期满五年的,不再收培训补偿费用。
九、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会同常熟市人才服务中心做好乙方的年度考核以及转正定级、档案工资晋级等工作。
十、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十二、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常熟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常熟市人才中心签证;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一份。
2、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章):
鉴证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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