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时与甲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在五日内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者,或者甲方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六)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八)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应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者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致使本合同全部无效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退休、辞职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乙方在甲方关联企业执行同类工作任务或职责不视为违约和合同变更,如乙方同意,可按新的单位变更合同主体。
2、甲方如未按适当方式向乙方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有权要求查阅和公示。
3、其它违约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因乙方违反此保证导致甲方被其他主体索赔,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有关损失。
2、如乙方不能履行或违反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及职责或乙方严重失职徇私等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绩效考评不利、降薪或调换工作岗位、除名等后果和责任。
3、如乙方不遵守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约定,也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或者另行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未结算之工资或奖金中抵扣。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竞争事项,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若甲乙双方就培训费用、保密或者竞业限制等事项另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签订了协议,双方应履行该违约金条款或协议。
7、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该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协议主体部分中各方所载明的送达地址、电话等通讯信息均为现在各方实际使用的通讯信息,任何一方向对方上述送达地址发出信函、传真均视为对方已收到并知悉有关信函或传真内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下列文件及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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