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动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通讯住址: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在 部门担任 工作,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乙方应根据岗位、职务和职级所确定的责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遵循合理原则,及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体力、业绩等)和工作态度,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职务作必要调整,调整要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调整包括将乙方派往甲方分公司(本市及外省市)或甲方的关联企业(甲方参股投资的公司)相应的岗位和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的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标准,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不含用膳和工作间歇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依据《劳动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需要总体安排,在核定的工作计算周期内,员工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含用膳和工作间歇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可依据《劳动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工作性质和职责,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经营需要,并经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相应的工作时间也将发生调整。
第五条 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按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 ,岗位工资为 / 元,补贴为 / 元,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 ,岗位工资为 / 元,补贴为 / 元。员工加班和请假的计算基数按照基本工资予以核算。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与员工协商一致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条 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十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规定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有更改,提前下发通知)
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发薪时依法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配发必要的安全、适用、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健康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六、保险福利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实行计划生育以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有关费用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医疗费用及病休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甲方所作出的试用期评估结果确定);;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甲方以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替代其义务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经营状况不善等经济性原因,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依法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合同即告终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职将按旷工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录用乙方的工作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订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九、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经岗位评估,被确定为涉密岗位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等,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培训和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若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甲方可与乙方另行签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为准,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或因严重违纪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金额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经营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过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其 它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以上述协议及现行制定、今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变更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双方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意向终止劳动合同,则自然延续一个合同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乙方承诺, 签订本合同时,本人已详细阅看,并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同时阅看、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职务说明书》等公司相关规定,并保证予以遵守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