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3)

2018-07-25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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