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4)

2018-07-25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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