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文(2)

2020-08-22会议方案

  4.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适当放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公立医院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医院总支出的比例。推动实行院长年薪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5.建立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考评办法,逐步实现绩效考评信息化,不断完善社会责任和运行绩效相结合的医院考评机制。重点加强对公立医院药占比、门急诊次均费用增幅、出院者次均费用增幅、业务收入增幅、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使用比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度、成本管理等指标控制,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健全医务人员内部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个人薪酬挂钩。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评价综合改革成效。(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分别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

  6.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多种运营模式。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国有资产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方面加强合作。鼓励公立医院以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7.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参与改革的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偿不低于10%,其余部分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市、区两级财政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落实政府补偿政策。在中央、省级财政给予县(市、区)改革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补助政策,对泰山区、岱岳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8.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在保证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全市先行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省、市、县医院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管理规定,允许医疗机构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中,手术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10%。放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指导价格;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诊疗、护理、手术、床位、中医、儿科等。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降低的费用全部用于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推进实施按病种定价,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数量,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

  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16年6月30日前,配合取消药品加成和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市物价局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2017年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完善财政投入政策。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参与改革的市、区政府办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探索设立公立医院发展基金,支持公立医院发展。政府对公立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医院适时探索“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预算管理办法。坚持政府扶持与医院挖潜并举,结合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医保支付、薪酬制度等配套改革,引导医院加强管理、节支增效,建立“发展建设靠政府、日常运行靠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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