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XX〕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完善地名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名不符实及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提高地名区划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地名档案,实现地名档案数字化管理。
普查范围
湖南省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三、组织实施
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湖南省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监理、检查、验收等。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市(州)、XX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市(州)、XX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XX市(州)、XX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跨省、跨市(州)重要地名的表述、命名、更名等事项。
5、承办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湖南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1、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3、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规则。
4、制定全省少数民族语地名用字读音审定规则。
5、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6、负责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7、负责湖南省地名普查办下设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聘请、管理。
8、负责地名普查的省级会议组织,省市县三级业务培训、质量监理、检查指导,市(州)、县(市、区)普查成果验收。
9、负责组织全省地名普查平台、技术标准、网站和成果转换的综合开发与应用。
10、负责省级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完善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
11、负责将全省地名普查成果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验收。
12、负责地名普查省级建档工作。
13、负责编制全省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名录。
14、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以及全省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15、承担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
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全省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及转化工作。具体明确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区域等地名的普查要求和标志设置的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区片、地片等特殊区划的地名普查要求。
省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地名审音定字工作,协助编辑出版方言地名录、志。协助明确学校、教育机构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化处理与应用。协助明确通讯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少数民族语地名审音定字及保护工作,协助编辑出版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省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字城市地名数据、国有资产调查数据、城镇地籍库、集体土地确权数据,1:1万和1:5万DLG数据、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公园分布、湖南省地貌分幅、天地图基础地名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陆地地形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251号),协助界定全省“著名山川”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建筑物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省“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两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铁路线路名称代码、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车载导航系统等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主要交通标识相关资料保障工作。协助明确交通运输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全省河流名称代码、水利经营管理单位(如水库、水电站等)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明确水系类地名和水利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文化场馆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省“近现代重要地名”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卫生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医疗机构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企业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湿地保护区名录、自然保护区名录、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森林、林场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区(点)等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旅游设施、景区、景点纪念地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宗教纪念地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电力、能源类线、站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铁路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民航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文物、考古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地方志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从20XX年8月开始,到20XX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XX年8月至12月,所有市(州)、县(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培训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20XX年10月,省地名普查办完成省级培训。
第二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完成所有县、市、区普查和自查,省、市(州)两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具体时间,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完成整理、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工作人员。
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边普查,边调研需求,边开发应用。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应按照所属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订当地的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市(州)地名普查办成员及县(市、区)地名普查办骨干。市(州)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地名普查人员。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勘察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必须命名;一地多名的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多地重名的须分别命名;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须清理整顿。
根据20XX年9月颁布的《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之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留管理空白。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之规定,尚未将门牌号码管辖归口到民政部门的地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本次地名普查第一阶段理顺门牌号码管辖关系。
(七)建立数据库。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将地名信息逐条录入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全省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后报市(州)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州)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性地名图、录、典、志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等出版物。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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