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制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段所规定的记录。
工作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段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