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5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我们作为您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合同的专门律师。该合同规定向_____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总额为_________美元的贷款。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义而不在本文定义的所有术语具有其在合同中赋予的意义。
作为专门聘请律师,我们已经审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或认定的令我们满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据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为合同附录2的本票格式(以下简称票据);
(3)根据本合同第8.1条(2)项提交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即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4)根据本合同第8.1条(4)项提交的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即纽约律师意见书)_________;
(5)我们认为作为本意见书根据所必需或适当的其他文件。
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限于根据_________地法律发生的问题。我们不想对根据任何其他管辖地法律产生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我们信赖关于与本意见书所表示的意见相关的纽约法律事宜的纽约律师意见书。经你们允许,我们已经假定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是真实的。
我们对我们的意见书陈述的事宜是就我们所知,未作专门调查,而信赖与上述事宜有关的借款人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前述事项,我们的意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从事合同规定的交易,而且就我们所知,有权拥有其财产并从事其目前从事的营业。
(2)借款人已采取了为授权签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签署与提交的有关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以及进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