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合同

2020-09-05借款合同

精选公司借款合同模板汇总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借款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借款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由于乙方资金确实紧张,致使 合同项下的资金不能落实。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同意借给部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服装面料:

  (2)、订购原材料: (3)、订购辅料 : (4)、其他如:

  三、上述借款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按时、按质交货;如出现违约,乙方将保证返还上述借款。并同时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责任。

  2、及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每月千分之 支付。不足1 月按1 个月支付。

  3、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4、对于上述借款以及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甲方有权从双方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 异议。5、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有关合同。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和资金占用费。

  5、本借款及资金占用费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 天内归还给甲方。

  6、如乙方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甲方可以随时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附件:合同、乙方借款申请书、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件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借款合同 篇2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 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个月,即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

  十三、补充条款:

  贷款单位(印鉴)贷款银行(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借款合同 篇3

  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公司向公司借款合同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方(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

  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借款期限为年。

第六条 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日,由甲方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帐户。

 第七条 还款总额、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其中,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偿还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年 月 日前偿还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年 月 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乙方主张偿还本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严重Υ约的情况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借款汇入自己提供的帐户;

  2、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汇款之日起一日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按时提供借据的,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条 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约责任

  1、甲方按期发放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贷款数额的__按日向甲方收取约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在乙方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乙方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应还款数额的__按日向乙方收取约金。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为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保证方(签章):

日期: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个经济发展范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有受到损害。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项规定可以适用,但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相反,20xx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笔者认为在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后,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笔者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宜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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