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与银行印花税规定解读(2)

2018-07-21借款合同

  银行印花税规定解读

  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印花税进行了规定。

  一、借款合同印花税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1、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关于“银行同业拆借”鉴别及贴花问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进行了明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3、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按照《具体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如果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条件的,且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其他金融组织”,则借款合同属于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缴印花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按借款合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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