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态度:指被考核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态度考核分为:积极性、协作性、责任心、纪律性。
(三)能力:指被考核人完成各项专业性活动所具备的特殊能力和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
第二条 任务绩效指标设立的原则
(一)可控性:指标能够测量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必须为被考核人所能影响;
(二)当期可测量性:指标能够测量的最短周期应与考核期一致;
(三)重要性:指标项不宜过多,注重于对公司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关键指标,一般为5—8个;
(四)一致性:各层次目标应保持一致,下一级目标要以分解、完成上一级目标为基准;
(五)挑战性:指标值应综合考虑历史业绩、未来发展预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绩确定,不宜过高或过低,应使被考核人经过努力达到;
(六)民主性:所有考核指标值的制定均应由上下级人员共同商定,而不是由上级指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二者的共同上级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 任务绩效指标的设立
(一)考核期初直接上级根据公司或事业部的计划要求、被考核人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经上下级之间共同协商,制定被考核人当期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的更改需经被考核人及其直接上级商定,并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更改方可生效。
第四条 考核指标的权重
权重表示单个考核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以及该指标由不同的考核人评价时的相对重要程度。
第五条 考核记录
考核期初,直接上级向被考核人说明其考核维度、指标和权重,双方讨论认可。同时,各考核主体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维度和指标充分了解,建立日常考核台帐,将考核内容进行记录,作为考核打分的依据,在被考核人有疑义时作为原始凭证,以便考核申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