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养老院养老机构所需条件
201X年6月,民政部颁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包括: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养老院养老机构行政程序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要通过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主体合法性进行审查;
2、机构核名,这一环节主要是在区分性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前提下,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工商部门对拟申办养老机构名称进行审核;
3、要件审核,主要是对经营场所证明、环评、卫生许可、消防意见、管理服务人员资质等进行要件审核;
4、实地审查,主要是到实地对设施是否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床位和功能区设置是否合理,以及其他方面是否具备运营条件等进行审查;
5、制证发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书。
三、设立养老院养老机构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设内容
老年公寓、门诊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食堂、诊疗中心、社区医院、老人居住区、员工居住区、食堂生活区、休闲娱乐区、医疗保健区、学习交流区、老年病学研究所、老年慢性病诊疗中心和老年大学
五、登尼特关于养老院养老机构服务内容
1、养老政策设立、变更、审批许可、咨询;
2、养老院功能及服务规划;
3、各地区新建养老院、养老地产的可行性分析;
4、各地区新建养老院、养老地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