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2)

2018-07-20离职证明

  四、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

  实务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但是,各地执行不一。

  1、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该证明,可能就无法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因此造成工资损失,近年来,这样的案例很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0306号判决书:在该案中,喜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顾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了顾XX的再次就业,应当赔偿顾XX由此产生的工资损失。并用出了维持了一审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损失6600元的判决。

  2015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淄民三终字第496号判决书,认定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与刘XX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刘XX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刘XX提交的山东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电气销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刘XX因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未为其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被该三公司拒绝聘用未能就业,依据法律规定,华某财险淄博支公司应对刘XX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22760.00元予以赔偿。

  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03099号裁定书,认为因某研社未给周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故某研社应赔偿周XX失业保险金,一、二审法院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确认的失业保险金数额正确。  五、劳动者承担赔偿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损失,应当就其主张举证。

  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终字第2944号判决,认定某松公司与李某娜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月29日解除后,某松公司未及时为李某娜出具离职证明,存有过错。但李某娜应就损失的存在及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在李某娜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李某娜要求某松公司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34、1635号裁定书中认为,邓某雲主张大道公司在其离职时未出具《离职证明》,使邓某雲不能享受自主创业的优惠,也找不到工作,且影响邓某雲申请移民,造成了邓某雲的损失。由于邓某雲未有证据证实其存在损失,故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据,原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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