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
1、未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否有赔偿责任?
无,法条原文用的是“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包括未及时出具的情形。
二、离职证明的作用与开具前提
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一份法律文件,这一份法律文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证明员工已经与原单位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
2、员工可以持该证明到新单位就职
如此,则公司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前提只有一个,即员工确实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从操作层面来看这一点,即在单位已经拥有以下文件(原件)之一时,才可以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1、员工的辞职信(原件)
2、公司向员工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有送达证明)
3、公司向员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送达证明)
4、解除协议书(员工签过字的原件)
没有以上文件时,是不能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一旦开具,即视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三、哪些情形不能开具离职证明
1、员工长期失踪,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不能开具
2、员工递交辞职信脱岗,未满30日,同时公司也没有批准辞职者
3、公司的解除通知,未有效送达者
四、离职证明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写?
正常情形下,对该日期是不会存在异议的。
不过,以下情形:
1、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也没有批准辞职的
这种情形,由于员工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则其辞职程序有违法之处。如果领导也没有批准其辞职,则员工的辞职行为违法后果,还不能必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员工的责任,则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之后满了30日,再出具离职证明,不过离职证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写为员工实际离职日,当然,工资结算也到该日,社保截止到该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该员工的违法辞职责任,则可以暂不出具离职证明。虽然现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规定员工违法辞职的后果,但是个别省市还是有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规定的。比如郑州: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2、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过了好几个月才批准的
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老国企。员工提前离职,属于违法辞职。但是领导后来的批准行为,等于事实上确认了员工的辞职是有效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填写的解除日期为员工离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