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入职表可视为劳动合同吗?(2)

2018-07-16聘书

  【温馨提示】

  1、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要认定其他文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需要在文书中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九项事项进行约定。

  虽然对入职登记表的合理设计可能可以规避一些责任,但一般的企业文书中,不会存在规定如此完备的审批表,所以最好还是能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合适的约定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2、需要能证明为双方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多数公司的入职审批表是仅有领导审批而无劳动者签字,或由劳动者签字在最前面的自我介绍栏、申请栏,即使在入职审批表中,写明了其他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亦难以确认劳动者对其签字部分之后的程序中,公司领导所确定的诸如合同期限、劳动待遇等内容是否有合意。

  即使有了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其他文书,也不是就一定会被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文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第8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者手执一份,且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加强监管员工档案保管

  首先,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负责员工档案的人员未经特定的批准程序,不得将相关材料交给任何人或自行带出。其次,单位可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共签订三份,交员工一份后,一份交人事保管,另一份则交财务等其他部门保管。

  再次,将员工的劳动合同交特定人员负责保管时,要求该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已接收相关文本,而该确认件则交由其他部门或人员掌管。

  最后,单位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后,应当要求劳动者确认已收到,否则也有可能会承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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