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精选(3)

2018-07-12审计报告

篇三:财政收支审计报告(126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之规定,我局成立审计组,自20XX年2月26日至3月12日对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20XX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隶属于和平区委,于20XX年成立,为全额拨款的直属残疾人事业团体,20XX年底在职职工10人。内设三个科室:办公室、审传文体科、组织联络科。下设两个事业单位: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残疾人福利企业公司。

  20XX年度,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收入总计6,304,889.55元,其中:财政拨入经费1,244,039.70元,财政拨入残保金5,060,849.85元。事业支出总计6,304,889.55元。当年收支平衡。

  二、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20XX年2月10日,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承诺,并对其负责。

  三、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

  本次审计,我们采取抽查与重点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20XX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本次审计得到了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导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账务处理基本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有关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但在财务收支方面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五、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发放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XX年10月,发放奥运安保奖52,33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五十二条关于“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交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要求该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6.7元。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超范围全年超范围支出4,506,013.04元,主要用于购买活动中心办公楼、残疾人医疗康复、残疾人扶贫救助等,不符合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之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要求该单位将超范围支出的资金追回,归还原渠道,今后要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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