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实践扰其是法律诉讼的检验力量
各种意见类型之间的取舍标准不仅仅是纯粹理论意义上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改进。公众认可的重要性水平,反映了公众对审计服务质量的期望,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其重要性水平的基准和依据。虽然这个重要性水平非常难以把握,但还是可以通过实践这面镜子窥到其模糊的身影,其中健全的法律诉讼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工具。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可诉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证明损失和注册会计师过失是否存在着因果联系的过程中,公众和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认知就得到了直面接触和交流论证。这个检验过程对缩小注册会计师和公众对重要性的认知水平,缩小公众期望和注册会计师现有执业水平之间的差距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树立更为明确的责任标准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由于人类认知有限性、会计核算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以及会计信息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任何财务报表不可能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总是存在着一定的错报和漏报,更何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总是对错误留有余地(即至少存在着重要性水平之内的差异)。即使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也不是准确无误,绝对可信赖的。所以,什么是会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笔者认为,从可操作意义上,应该明确规定以现有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制4度为准,即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核查两者的符合程度,而不是其他。
(三)考虑在重要性和审计意见类型选取的标准上制定―些可供参照的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背离此标准太远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提示和警告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运用的巨大差异,一方面表明了会计师执业水平的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运用大部分是不合格的,是一些较为拙劣的答卷,而制定可操作的标准或许可以改善目前的混乱状况。Nichols and Price(1976)认为,如果执业准则规定比较含糊,会计师就可以使其遵从企业意愿的行为合理化,不会担心招致监管部门的惩罚。而如果会计和审计准则更加规范化,执业准则中需要会计师主观判断的内容有所减少,审计职业界在职业判断方面更容易达成共识;同时,监管部门发现并惩罚会计师不恰当行为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会计师遵从企业意愿的情况就会有所减少。Michael C.Knapp(1985)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如果公司与会计师发生冲突的问题在执业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客户可能得到令其满意的结果。因此,对重要性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出具制定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减少审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随意性,减少其变通的空间。 二、审计报告的格式
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模糊性会影响审计意见的效果,审计报告的格式也会对报告的效力产生影响,并成为变通意见的一种技巧。从第一份审计报告到目前使用的“简式”标准化报告这100多年来,审计报告的措词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英、美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语和措词方面
在审计报告发展的初期,没有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做统一规定,比如初期英国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都为长式的,且颇具个性,在措词上也是五花八门,通常采用的表达有“全面而真实”(full and true)、“正确而真实”(correct and true)、“真实而可靠”(true and faithful)、“我们证明……”、“我们保证……”等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