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申请书报告(2)

2018-07-12申请书

——关于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

  根据案情决定追加当事人后,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相关手续。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被追加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与理由及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被追加当事人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同时,还应提供与申请书所载明的事实与理由相印证的证据,申请书及证据的数量,除法院卷宗存档一份外,应提供与其他当事人的人数相当的申请书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据后,应及时将书面申请书和证据以及参与诉讼通知书送达其他案件当事人。以便其他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变化,调整以后诉讼的思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需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参与诉讼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写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人民法院要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案件当事人。

——被追加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案件实体裁决的关系问题。

  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这时,案件的被告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法院应根据原告对被追加当事人是否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行裁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对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则没有责任时,原告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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