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2)

2018-07-20书信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2: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保证带领或督促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任人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保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进行审验。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保证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保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发证、安全检查和日常查验等管理制度。对租赁双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查处,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八、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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