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7)

2018-07-21书信

  XXXX年5月至XXXX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XXXX、XXXX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从XXXX年3月至XXXX年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处非法集资人民币47241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吴英已归还本金人民币985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4821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256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卫平的证言,证明吴英在XXXX年3月份开始,以公司注册需要等为名向其借款,约定利率为每万元每天40元,先后向其借款4个多亿。其借给吴英的钱除了部分系本人自有的资金,绝大部分系由其向他人借了后再转借给吴英等事实。

  2、证人杨军的证言,证明吴英称要去XX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问其是否认识做资金生意的,其通过骆华梅将吴英介绍给林卫平,向林卫平借钱,其收取介绍费等事实。

  3、证人骆华梅的证言,证明吴英原不认识林卫平,吴英要借钱,其就介绍吴英认识了林卫平。其与杨军从林卫平处拿介绍费等事实。

  4、银行往来凭证、证人林卫平的笔记本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同时证实林卫平借给吴英款项来源于胡启健、杨振、陈全寅、楼校武、XX江帆针织有限公司、XX市稠城艺苑工艺品商行等66个个人和单位的事实。

  5、XX市人民法院(XXXX)东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林卫平因向吴延飞等71人及XXXX一统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用于向吴英、陈镇等人放贷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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