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11)

2018-07-21书信

  1、证人周忠红的证言,证明自XXXX年8月份开始至XXXX年11月份,被告人吴英以千足堂要装修、做煤的生意、成立XXXX集团公司需要等为名,先后向其借款2970万元,并承诺公司发达后不会亏待其。吴英先后归还其本息人民币2707.5万元,尚有260余万元未归还。同时证实到吴英公司上班后,通过办理他项权证,发现吴英很多房产已抵押他人,吴英不向银行借而向私人借款,吴英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了,其即不再借钱给吴英,而是向吴英催讨借款等事实。

  2、借条、借还款清单、银行往来凭证、抵债书在卷,证实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经被告人吴英辩认末归还的数额。

  3、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在XXXX年的下半年开始向周忠红、杜云芳夫妇借钱,约定利息是4—5分月利率,记忆中借来1800多万元,还欠200多万元末归还等事实。

  七、XXXX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叶义生处非法集资人民币1670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1354.5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15.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义生的陈述,证明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吴英后,自XXXX年1月开始,吴英以资金周转等为名,约定利息为月息2—3分,其第十次试探性的借给吴英200万元,吴英很讲信用,按约归还了本金和利息,之后就陆续借钱给吴英,共计借给吴英1670万元,已归还本息1354.5万元,尚有315.5万元未归还等事实。

  2、证人傅玲玲的证言,证明其系星联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老板是叶义生。吴英还的钱其在笔记本上记过账,没有进公司帐,并提供了记录清单等事实。

  3、借条、银行往来凭证、傅玲玲记账本复印件等书证在卷,证实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经被告人吴英辩认确认上述未归还的数额。  4、被告人吴英的供述,供认自XXXX年1月开始向叶义生借款,共借了1700万元左右,每月付息大概在130万元左右,一直到XXXX年的10月或11月份,如果将支付的利息算做本金,自已算算差不多了等事实。

  八、XXXX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息为诱饵,从龚益峰处非法集资人民币2100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90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62万元,实际诈骗人民币238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龚益峰的证言,证明XXXX年1月底与杨志昂、吴健红一起借给吴英100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万元每天45元。在第一次借款收回本息后,又多次借给吴英,连同与杨志昂、吴健红一起借给吴英的400万,共计2900万元,收回本金900万元,利息900余万元。其中XXXX年9月底借给吴英一笔800万元等事实。

  2、证人龚红星的证言,证明其于XXXX年上半年开了200万的本票给龚益峰,龚益峰投资到XXXX集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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