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

2018-07-22书信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结的国际法律文件。以下是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臭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氯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宪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撇”。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箕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0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撒的任何数撇,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粪控制物质计算总颧并不超过遂些条款为该羹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绵约国通报秘书处,说酮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箕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董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

  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其中应包括出席并券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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