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书范例(2)

2018-07-22书信

  原告王X、胡XX、李 XX诉称,2009年1月7日,毛XX驾驶苏A51092号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至50KM+420M处与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在应急车道与客货车道之间的龚XX驾驶的皖L22868号货车相撞,与此同时刘XX驾驶豫N42400货车又从后边撞上苏A51092号货车的左后部后再撞上皖L22868号货车的左后部,致使苏A51092号货车驾驶室乘员胡XX当场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毛XX、刘XX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龚XX不负责任。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7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802元、丧葬费158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345元、住宿费170元、鉴定费4500元、误工费86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毛XX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龚XX所驾驶的皖L22868号车辆大部分停在客货车道,少部分停在应急车道,被告毛XX驾车只能在应急车道慢慢驾驶,但仍然撞到龚所驾车辆,将苏A51092号货车的大梁都撞坏了,刘XX驾车没有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刘XX追尾应承担主要责任,毛XX承担次要责任,龚XX未按规定将车辆全部停在应急车道上,应承担次要责任。苏A51092号货车车辆挂靠在华奥公司,已在渤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投保乘坐险。

  被告鑫源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刘XX是豫N42400货车车主,挂靠在鑫源公司,该车辆在永安保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永安保险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部赔偿。

  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诉请,并与其他各保险分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合理请求。

  被告灵璧公司、孙XX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龚XX无责,皖L22868号货车实际车主孙XX,龚XX是二驾,挂靠在灵璧公司,该车已在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超过交强险的经济损失,灵璧公司和龚XX等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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