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决书范例(3)

2018-07-22书信

  被告太平洋保险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如龚XX的驾驶证和皖L22868号货车行车证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灵璧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分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关系,太平洋保险分公司有交强险赔偿限额11000元承担责任,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8时15分,被告毛XX驾驶苏A51092号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上行线由南向北行至50KM+720M处时,恰遇前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雾天路滑,刹车不及,从右侧追尾撞上前方因事故停在应急车道和客货车道之间的龚XX驾驶的皖L22868号大型专项作业货车,与此同时刘XX驾驶豫N4240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又从后边撞上苏A51092号货车的左后部再撞上皖L22868号货车的左后部,苏A51092号货车驾驶员毛XX被抛出驾驶室外受伤,苏A51092号货车驾驶室乘员胡XX当场死亡,苏A51092号货车、豫N42400号、皖L22868号货车及路面、护拦不同程度损坏。2009年1月28号,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为,毛XX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刘XX雾天驾车,未注意交通安全,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毛XX和刘XX的违法行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龚XX、胡X无导致些起事故的过错行为,认定毛XX和刘XX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龚XX和胡X在此起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原告王X、胡XX、李XX分别系受害人胡X的妻、儿及母亲。胡XX在本市生活。

  被告毛XX系苏A51092号货车实际车主,挂靠在华奥公司名下,被告孙XX系皖L22868号货车的实际车主,龚XX系二驾,挂靠在灵璧公司,被告刘XX系豫N42400号实际车主,挂靠在鑫源公司,已在永安保险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

上一篇:离婚判决书下一篇:2017年市城管局年终总结及2018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