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学习总结(2)

2018-07-20学习总结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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