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毒教育的学习总结(2)

2018-07-22学习总结

  篇二:

  3月31日,作为少年越轨诊所课的一项实践活动,我们参观了北京禁毒教育基地并同几位资深人士进行了有益的交流,让我们都深有感触。回学校后,经过小组几位同学交流感想,形成了以下一些对吸毒、禁毒现象的认识。

  首先,这次参观对于我们对吸毒成瘾的传统观念进行了一次颠覆。以前在我们的观念中,吸毒一直是一种丑恶、变态、应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毒品成瘾者也就被社会主流观念打上了罪恶的标记,使之成为一种游离于社会主流之外的亚文化群体。正常的社会成员也都极力避免与这些亚文化人群的接触。这样一种观念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我们看来,有历史的原因,即自鸦片战争之后,国人对于毒品的一种妖魔化的认识,使得人们对于这样一种物品有了太多的误读!它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意义,成了殖民主义扩张过程中在中国的一种历史印记。于是,鸦片脱离了其原本具有的自然属性,在它的背后与一系列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概念之间划上了等号:剥削、殖民主义、侵略…….。所以,在建国后阶级斗争为主导的社会中,毒品作为一种旧社会的流毒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然而,改革开放之后,受到西方文化良莠不齐的影响,毒品的泛滥又在中国出现,可是,一百多年来对于毒品持否定态度的主流社会观念,在这种文化习惯的作用之下,同样给这些涉毒行为打上了恶的标记,对于各种涉毒行为采取严厉的刑事制裁在立法者和普通大众的判断中也就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合理措施。而另一方面,在这样一种高压的严格刑事管制和制裁之下,成瘾者为了解除生理上的依赖,往往会在行为上表现出较强的攻击性,会在很大程度上违反社会规则,而且极其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在这一基础上,立法者与社会公众又更进一步加深对于毒品的否定评价,更加严厉地处罚相关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涉毒行为在中国的“死结”,越是高压制裁,涉毒犯罪、吸毒现象也就会越演越烈!因此,社会心里对于毒品的认识中已然参入了相当的价值情感因素,甚至连“毒品”这个词本身也就包含了强烈的价值否定。这也就是上述误读的社会原因。而我们在参观和交流个过程中,我们重新认识到国外对于吸毒者的态度只是认为那是一种疾病,而非一种罪恶。病是公民个人的隐私,国家公共权力没有必要且无权力干涉,社会大众也同样会以一种普通的心态对待被视为“病人”的成瘾者。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观点是应该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毕竟,成瘾者在生理意义上讲是一种依赖,这种依赖同酒精成瘾、尼古丁成瘾,甚至咖啡成瘾一样是一种身体的非正常状态。国外对成瘾者采取的是医生之于病人的态度,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也只是卫生部门的职权范围之内,而与我国将之视为一种恶,甚至给予刑事处罚,以公安部门为主矫正成瘾者的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公安机关,从本质上看,仍然是一种维护统治的政治机关,在管理矫正成瘾者的问题上,不仅缺乏专业的生理科学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点完全反映了我国传统上对于成瘾者的错误理解是多么的严重!

  其次、对于我们对于戒毒的认识有所改变。这一点与第一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是将毒品成瘾更多地识别成为一种恶,于是,矫正成瘾者的过程便是一个改恶从善的过程,而善与恶本身从人的主观来说是一个人做出选择的态度问题。因此,戒毒成功与否理所当然的就是成瘾者在善与恶之间的主观选择,即能否抵御住强烈诱惑的意志问题。然而,在和成瘾者交流的过程中,他们那种从疾病的角度来看待毒品成瘾的观点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如果我们把成瘾识别为一种病态,那么戒毒成功与否就和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所以,是在不涉及善恶评判的病态生理基础上,而不是出于人对恶的偏好或者人本性之恶的缘故,成瘾者才产生了对于毒品的强烈依赖,让其在诱惑面前选择了堕落!在交流过程中,成瘾者更多使用的是“操守”一词来描述他们远离毒品的生活,而不是常人所谓的“戒毒”。起初我们都很好奇为什么会使用这样一个词,在后来的解释中,他们告诉我们其实如果要做到真正根除依赖,绝对地不再接触毒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他们能做的只是尽量延长再次返回到毒品依赖中去的时间,尽量守住自己的健康防线。所以,从一个更实际、更科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不仅仅只应对于成瘾者在“操守”的这一过程中提供道义上的支持,虽然这种精神鼓舞也同样重要,但是,毒品成瘾作为一种特殊的病态,社会更应该提供给成瘾者的是科学的方法和更加人性化的关怀。

  再次,对于当下我国对于成瘾者矫正工作的合理性产生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正因为从第二点中我们得出了对于毒品成瘾这样一种社会现象应当作为疾病来看待,所以,当下我国社会对于成瘾者矫正的方式之合理性便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交流中我们了解到我国目前的毒品成瘾者矫正制度主要采取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公安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对于强制戒毒复吸的成瘾者甚至还可以处以刑事制裁。因此,从其执行机关和适用措施两方面来看,这种矫正制度仍然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其社会基础则仍然是主流社会观念对于毒品成瘾这一社会亚文化所具有的强烈的否定性价值判断。但是,国际上对于毒品成瘾是一种疾病的主流观念使我们认识到了这种矫正制度的落后。从理论上看,我国的矫正制度反映的是一种刑事古典学派的观念,即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基于人的主观意志,刑罚的合理性就在于对自由意志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报应或预防。所以,我国的矫正制度便是便是对于毒品成瘾这种破坏社会主流价值判断危害性行为的一种预防,因为在传统观念中毒品成瘾“恶”的性质一直都是对于正确矫正挥之不去的阴影。然而,既然毒品成瘾在更科学的角度上看只是一种疾病,上述预防理论的合理性基础便不复存在。对于这一点,即便是刑事古典学派内部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认识。康德对于人本性的认识是一种“有限理性的存在”,具有必然与自由的二分属性。在必然的领域中,人是受到自然法则的因果律支配,是不自由的;而在自由的领域中,人是理性的存在,理性对于人的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受到理性的自由律支配,因此,理性在这一点上才是绝对的,人在这个意义上讲才是自由的。人不同于其他自然存在物之处就在于,一切自然存在物皆受自然法则所限,而人这种有限理性存在不仅受自然法则控制,而且有能力按照自身法则来活动。所以,对于自然法则支配的人,是不能采取只可针对受理性支配的人才可使用的措施的,例如刑罚,而只能顺应因果律,按照规律的要求来采取相应的措施,才可达致一种有序的状态。因此,对于毒品成瘾的矫正,我们既将之归类于一种生理的病态,那么其就是一种属于人必然范畴的非正常现象,而非自由范畴的非正常现象。所以,对待它就应当遵循科学的规律,以强有力的实证科学分析来提出相应的矫正措施,而不是仅仅针对成瘾者的主观状态进行所谓“意志攻势”,甚至是刑罚措施,迫使其改邪归正。我国目前的毒品矫正体系则完全是后一种表现,很少体现出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认识这一问题。国外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即以卫生部门来作为矫正毒品成瘾,而且取消对于毒品成瘾的刑罚处罚措施。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卫生部门具有对待成瘾问题的科学手段和资源,医院和各种康复机构都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另一方面,取消刑事制裁则可以是主流社会更客观、理性地看待这样一种亚文化群体,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那种高压制裁下的恶性循环。

  最后,总结我们参观之后的体会,那就是,必须首先正确认识毒品,才能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应对其产生的各种问题,否则,在高压之下的社会矛盾虽然可以得到一时的抑制,但是,当这些矛盾越积越多,演变的越来越尖锐时,它们就很可能超过加之于其上的压力,最终通过激烈的形式爆发出来。那个时候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才是最悲哀的!因此,当我在留言簿上看到这样一句话时,心中的震撼是强烈的:“一次选择的失败,一生永悔的错误!”的确,对于成瘾者个人来讲,毒品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而“操守”的过程也许更加令他们感到痛苦,这些只有其自己能够体会到。但是,在我们正常人的角度看来,这一句话更可以作这样一番解读,那就是:我们的社会在认识毒品问题上的选择如果出现失败,那么,不仅仅对于成瘾者个人来说他们要承担因这样一种社会的错误而加之于他们的不公正对待,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错误将必然导致的会是一场社会的巨大悲剧。而我们的社会在对带毒品的问题上已经出现了偏差,是时候应当引起更多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了!

  本文由他山之石最后主笔,小组成员CM、老贾、罗德里格、魔鬼代言人、David在小组交流中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感谢组外人士confident同学对于我们的积极启发,以及还有那位没有留下姓名的参观者对这样一个问题所留下的评论给予我们的心灵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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