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细则以及赠与公证书(2)

2018-07-20赠与合同

  (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二)赠与财产产权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已达成协议;

  (三)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得违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规定;

  (四)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五)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

  (二)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三)赠与财产产权来源,有无争议;

  (四)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及抵押、留置、担保情况;

  (五)赠与形式;

  (六)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

  (七)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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