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细则以及赠与公证书(3)

2018-07-20赠与合同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的法律依据和不动产权属转移须办理的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三条 受赠书的主要内容:

  (一)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受赠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四条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赠与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二)赠与人必须有赠与能力,不因赠与而影响其生活或居住;

  (三)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有无争议;

  (四)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真实、合法;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赠与,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三)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内容明确、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公证费收费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办理赠与书公证,每件收公证费十元;办理受赠书公证、赠与合同书公证,按受赠人取得财产价值的金额总数,不满一万元的,收百分之一,最低十元;一万元以上的收百分之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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