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所选择并使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现值法。
八、评估过程
评估时间从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1月10日,为期68天,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核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如下:
1.接受委托:接受项目委托、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和拟定评估方案;
2.资产核查:与资产占有方共同核查资产,并收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有关资料;
3.评定估算:现场检验与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
4.评估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告,进行内部复核。
九、评估结论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总资产为人民币14345.608万元。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委托方对申报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填报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方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3.附件与其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十一、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于继续使用假设。
2.本评估报告需经评估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评估报告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对其评估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拒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遵循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4.本评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即从2008年8月3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的期限内有效。
5.本评估结果不得用作评估目的以外的其他经济目的使用。
6.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作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交委托方的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
十三、附件
1.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2.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略)
3.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略)
4.森林景观资源资产权属图(略)
5.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略)
6.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承诺函(略)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
报告审核人:
参加成员:
附件一:《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略)
附件二: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材料一:《关于送审专用材料使用范围的声明》(略)
材料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略)
材料三:《森林景观资源资产评估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