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产评估报告书例文(2)

2018-07-13资产评估报告

  二、评估目的

  确定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为委托方拟处置委估资产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为XX某拥有的实物资产,仅包括房屋建筑物,不包括估价对象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3月8日。

  该基准日能良好地反映资产状况,符合本次评估目的。经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该日期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及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5.《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6.《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7.《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8.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准则》;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准则》;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准则》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三)行为依据

  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依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五)取价依据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2.委托单位提供的房屋建(构)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

  3.委托单位提供的被评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建筑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6.建设部颁发的[1992]579号《城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办法》;

  7.吉林省2002颁发的建设单位综合收费标准;

  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实物量定额(2000);

  9.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单位估价表(2004);

  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参考价目表(2001);

  11.集安市20XX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12.吉林省20XX年3月收集到的同时期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13.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14.现场实际考察记录;

  15.建筑物使用年限和最低残值的标准;

  16.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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